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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任期及换届
2008-03-13 11:48:32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可以延长任期,但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换届时,新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届全国委员会的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新的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同时,常务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变动或重新设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政协地方委员会,每届任五年。

        政协地方委员会换届的程序和基本任务与全国委员会大体相同,即:先由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新一届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然后召开新一届政协地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行使其它职权的同时,选举产生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政协地方委员会也可不设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新的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

        新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变动,任免其领导成员;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信息来源: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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