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善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决定
(2006年8月2日政协嘉善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经嘉兴市编委嘉编[2006]35号批复,政协嘉善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调整为“一办四委”,具体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体与文史委员会、社会法制与港澳台侨联谊委员会,其级别为正科级。原县政协工作机构不再保留,有关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政协嘉善县委员会
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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